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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第16條

受補貼業者每半年應將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憑 證送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貼款。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就其補貼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審 核後,送交通部請款結報核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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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