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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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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16條
依
第十二條
規定禁止出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禁止其出國之處分: 一、已清償依
第十二條
規定禁止出國時之全部積欠金額。 二、提供依
第十二條
規定禁止出國時之全部積欠金額之相當擔保。但以勞工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為限。 三、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清償。 四、全部積欠金額已依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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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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