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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18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指派協商代表或未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勞方代表。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 四、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協商期間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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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