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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3條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3條
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董事會對於左列事項,應有章程所定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 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 財團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通知各董事並通知本會,本會得派員列 席。 第二項之決議事項,應報經本會核備後,依法向法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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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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