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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6條

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檢具年度業務計畫、目標及預算書,並 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檢具業務執行報告書及年度決算書,報本會核備 。 本會為瞭解財團法人之狀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 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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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