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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3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應即清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 產之歸屬,依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 體。 如無前項法律、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其主事務所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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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