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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24條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4條
非依本準則申請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 有關事務者,如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本會得協調主管機關 按其情節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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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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