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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5條

設立財團法人之基金及財產總額,須達足以辦理目的事業所需經費之金額 。 前項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財團法人應以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之捐贈及所得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 事會決議及本會許可,不得動用基金及處分財產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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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