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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6條

財團法人應設董事,並得設監察人。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 名額三分之一。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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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