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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8條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8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設立目的。 二 組織、名稱及主事務所、分事務所所在地。 三 捐助人之姓名、所捐基金、財產及其管理方法。 四 財團法人之業務及管理方法。 五 董事之名額、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 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 六 關於董事會事項。 七 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八 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關於前項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 囑無明確記載,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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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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