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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8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設立目的。  二 組織、名稱及主事務所、分事務所所在地。  三 捐助人之姓名、所捐基金、財產及其管理方法。  四 財團法人之業務及管理方法。  五 董事之名額、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    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  六 關於董事會事項。  七 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八 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關於前項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 囑無明確記載,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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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