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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7條

設立財團法人,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會申請許可。但以遺囑捐 助設立財團法人者,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載明財團法人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        額、目的事業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 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 捐助財產清冊。捐助財產為現金時,應附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或其    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為其他財產者,應附土地、建物所有權或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  四 由政府機關或團體捐助設立者,應附政府機關核准文書或該團體決    議捐助之會議紀錄文件。  五 業務計畫說明書。  六 捐助人名冊。但以遺囑捐贈者免提。  七 捐助人會議紀錄。但捐助人為二人以下者免提。  八 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原捐助人同意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    人所有之承諾書。  九 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認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序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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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