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 第1條

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第1條

大陸同胞在臺有配偶或直系親屬者,准予來臺定居之年齡以滿七十五歲為原則,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降低為七十歲: (一)在大陸孤苦無依,乏人奉養者。 (二)在臺父母、子女或配偶罹患重病,乏人照顧者。 (三)在臺原有戶籍,於大陸淪陷前由臺赴大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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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