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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一句話看懂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規定,申請來臺定居的大陸同胞年齡審查標準,由原75歲降至70歲,規範了大陸同胞來臺定居的資格條件與審查標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89-11-10・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大陸同胞在臺有配偶或直系親屬者,准予來臺定居之年齡以滿七十五歲為原則,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降低為七十歲: (一)在大陸孤苦無依,乏人奉養者。 (二)在臺父母、子女或配偶罹患重病,乏人照顧者。 (三)在臺原有戶籍,於大陸淪陷前由臺赴大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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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本標準申請來臺定居者,應檢附臺灣或大陸地區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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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本標準申請來臺定居者,如有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至四款情形之一,不予許可。但曾參加中國共產黨及其外圍組織、附庸黨派或擔任中共黨、政、軍機構職務,於到達第三地區後公開宣告脫離原參加組織者,得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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