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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第2條

依本標準申請來臺定居者,應檢附臺灣或大陸地區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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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