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 第3條

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第3條

依本標準申請來臺定居者,如有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至四款情形之一,不予許可。但曾參加中國共產黨及其外圍組織、附庸黨派或擔任中共黨、政、軍機構職務,於到達第三地區後公開宣告脫離原參加組織者,得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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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