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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44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毀損、滅失或遺失者,應備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毀損證件或遺失報案證明及說明書,向移民署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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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