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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第40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40條
依
第四條
規定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或甲種以上旅行社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說明書。 前項受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或甲種以上旅行社有隱匿或填寫不實情形者,一年內不得再受委託辦理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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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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