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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第39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9條
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自通知補正之日起逾二個月仍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文件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其應檢查項目,準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 申請文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本條例
第四條
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係大陸地區之駐外機構所發者,依在大陸地區製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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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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