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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4條

按捺指紋應查明受捺人身分後,建立受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相片及指紋等基本資料,並註記按捺單位、按捺時間及按捺人員。 受捺人應以左、右手拇指接受按捺。受捺手指有殘缺或傷病者,依序以該手食指、中指、環指、小指接受按捺,並由按捺人員註明該指名稱。但無手指,經按捺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指紋按捺後,受捺手指有殘缺或傷病者,應依前項順序補捺。 按捺指紋應力求清晰,不清晰者應立即重新按捺,或以書面指定期日通知受捺人補行按捺;未依期限補行按捺者,不予許可其後續所提出之團聚、居留或定居申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3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第5條按捺單位應利用資訊科技設施或其他方式,將指紋資料建檔儲存,並透過網路連線,將檔案傳輸至內政部…第6條指紋檔案與受捺人資料不符時,應立即查明處理。如有錯誤,應於查明後更正受捺人資料。第7條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將指紋檔案備份,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利用。其他公務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第8條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大陸地區人民指紋檔案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違反保密義務者…第9條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於強制出境前或於收容處所收容時,其按捺指紋,準用本辦法規定。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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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