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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0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相關專業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之。 本章所稱專業交流,指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專業領域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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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