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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3條

第 三 章 專業交流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申請資格、應備文件、邀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三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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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