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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9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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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