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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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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50條
第 六 章 附則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規定經專案許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專案長期探親或企業內部調動專案許可,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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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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