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 第48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8條

第 六 章 附則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外國或香港、澳門製作者,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經駐外機構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驗證;其在臺灣地區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亦得要求先送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機構、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驗證或臺灣地區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短期探親: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第26條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隨行團聚:一、為取得居留許可且在臺灣地區居…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6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下列會議或活動者,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第47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第49條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或於兩岸互動有必要者,經主管機關協調大陸委員會等相…第50條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規定經專案許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專案長期探親或企業…第51條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且符合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入學:一、依第二…第5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47條看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全文第4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