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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6條

第 六 章 附則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下列會議或活動者,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 一、國際體育組織自行舉辦或委託我方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議或活動。 二、政府間或半官方之國際組織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之兩岸交流會議或活動。 五、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兩岸會談。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本辦法規定之程序辦理。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與國際組織訂有協議,或第五款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機構訂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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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