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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第12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經許可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者,在臺停留期間不得 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或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教育部得撤銷其 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教育部並得 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在臺接待單位之其他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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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