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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在臺從事文教活動期間,不得從事商業性之營利 或須專業執照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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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