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 第6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申請來臺從事文教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 月前依左列方式為之: 一、在第三地區者,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 機構申請,核轉教育部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其在臺 接待單位代向教育部申請。 二、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接待單位代向教育部申請。 前項接待單位,須為申請來臺從事文教活動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相 關專業領域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