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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申請來臺從事文教活動,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旅行證申請書。 二、保證書。 三、代申請委託書。 四、接待單位資料表。 五、邀請函或同意接待函。 六、活動行程表。 七、專業造詣證明或在學證明。 八、團體名冊。 九、接待單位之立案證明及活動業績。 十、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十一、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十二、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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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