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 第7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申請來臺從事文教活動,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旅行證申請書。 二、保證書。 三、代申請委託書。 四、接待單位資料表。 五、邀請函或同意接待函。 六、活動行程表。 七、專業造詣證明或在學證明。 八、團體名冊。 九、接待單位之立案證明及活動業績。 十、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十一、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十二、其他有關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