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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 第8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第8條
前條第三款所稱代申請委託書,係指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委託在臺 接待單位,代提來臺從事文教活動之申請時,須由其本人或團體負責人備 妥親筆簽名之委託書。 前條第七款所稱專業造詣證明或在學證明,係指左列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者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海外學人:所獲榮譽、勛獎、學歷證件、著作或 其他專業造詣證明文件。 二、大陸地區學生及海外留學生:在學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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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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