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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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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臺灣地區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農業、工業、礦業、營造業或技術服務業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依本辦…第3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執行單位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第4條本辦法所稱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指左列各款情事之一︰一、引進大陸地區有關技術。二、引進大陸地…第5條臺灣地區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農業、工業、礦業、營造業或技術服務業,因研究開發或產業發展特殊需要…第6條依本辦法規定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應備具申請書表、技術引進計畫書及相關證件向投審會提出申請…第7條依第四條第二款引進大陸地區技術人才,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引進人才之資料應於技術引進計畫書中詳…第8條引進之人才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逾半年者,得准許其配偶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同行來臺;停留期間屆滿後…第9條技術引進計畫所需之儀器、設備、原料、零組件或產品雛型經於技術引進計畫書中載明品名、規格及進口…第10條經許可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就該技術之引進,僅得支付一定技術報酬金,不得約定在臺灣地區作為…第11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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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