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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第 四 章 財務報告
財團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經費預算之編列,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工作報告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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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的其他條文

第19條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及其附…第20條財團法人應編製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及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編報程序如下…第21條財團法人應訂定會計項目,且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財務報表前後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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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