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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告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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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