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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1條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財團法人應訂定會計項目,且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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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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