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1條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財團法人應訂定會計項目,且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