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天然氣事業法 › 第23條

天然氣事業法 第2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因敷設管線之必要,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敷設,敷設前,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異議時,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前項通知,如確有困難者,得以公告代之。 第一項管線之敷設,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予以修護或補償。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