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天然氣事業法 › 第27條

天然氣事業法 第27條

第 四 章 用地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敷設或維護管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確屬供應公用天然氣事業所需要者,準用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天然氣事業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0條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之輸儲設備尚未敷設地區,在一定之供氣區域內,供應適用於天然氣爐具之丙烷…

「用地」的其他條文

第21條天然氣事業因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須承購或承租他人土地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第22條天然氣事業因敷設輸儲設備之必要,需用道路、河川、溝渠、橋梁、堤防、林地、綠地、公園或其他公共…第23條公用天然氣事業因敷設管線之必要,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敷設,敷設前,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所有…第24條前條經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管線通過之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正當理由,有變更土地使用…第25條公用天然氣事業為施工、檢測或維護管線之必要,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後,得進入或利用…第26條輸氣管線以埋設地下為原則,其有安裝於地面或架空之必要者,應兼顧交通、水利、農業、景觀或其他有…
← 第26條看 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