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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21條

天然氣事業因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須承購或承租他人土地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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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