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天然氣事業法 › 第57條

天然氣事業法 第57條

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供氣營業執照,擅自經營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業務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供氣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56條看 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第5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