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天然氣事業法 › 第10條

天然氣事業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登記及許可
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供氣營業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供氣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輸儲設備及場所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供氣區域地圖三份。 六、輸儲設備配置位址圖。 七、供氣日期。 前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及消防之相關法規規定應取得合格證明之設備及場所者,應取得該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前款以外之設備及場所,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或政府機關認可之民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民間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廢止認可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時,應審酌其輸氣管線是否通達所申請各供氣區域之主要街道。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天然氣事業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條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後,有擴增或汰換主要輸儲設備者,應於完工後,檢具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證…第57條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供氣營業執照,擅自經營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業務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

「登記及許可」的其他條文

第4條天然氣事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天然氣事業之發起人…第5條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廠區…第6條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註審查…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前條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申請案時,應即辦理公告;其公告期間為三十…第8條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區域之劃分,在直轄市以區,在縣(市)以鄉(鎮、市、區)為基本單位。但有下列…第9條公用天然氣事業取得設立許可後,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公司登記: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第11條前條第一項之供氣營業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及本公司所在地。二、負責人。三、實收資…第12條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或供氣營業執照,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
← 第9條看 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