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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線:指輸、配送天然氣所用之輸氣管線;依其各管線所能承受之壓力,區分為: (一)高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壓力之輸氣管線。 (二)中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未達十公斤壓力之輸氣管線。 (三)低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未達一公斤壓力之輸氣管線。 二、開關閥:指控制管線輸送天然氣開與關之設施。 三、場站:指各事業儲氣設備、配氣站或整壓站之統稱。 四、人(手)孔:指用於維護管線或管線設施之保護設施,人可進入作業之孔道為人孔;其餘可進行檢查、維護及清理之孔道為手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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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指派專人負責相關資料之登錄、維護及核對,其資訊管…第4條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應建置下列資料項目:一、管線資料(一)管位坐標資料:指管線…第5條天然氣事業對於前條資料每年至少更新一次,並應於當年三月底前完成。但新建管線長度累計逾二十公里…第6條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資料坐標系統,應採國家新坐標系統(TWD97)。第7條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資料,應為美國資訊交換標準碼(ASCII)文字格式所組成的…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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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