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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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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第5條
天然氣事業對於前條資料每年至少更新一次,並應於當年三月底前完成。但新建管線長度累計逾二十公里者,應於完成後三個月內更新資料。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前條資料及前項更新資料送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主管機關;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將前條資料及前項更新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者,亦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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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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