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 第3條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第3條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指派專人負責相關資料之登錄、維護及核對,其資訊管理系統建置範圍如下: 一、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公、私有土地之高、中、低壓輸氣管線。 二、輸氣管線之開關閥。 三、配氣站及進氣壓力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之整壓站。 四、儲氣設備。 五、輸氣管線、整壓站或儲氣設備之人(手)孔。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