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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

一句話看懂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規範天然氣輸儲設備應符合之安全標準及認定程序,以確保設備安全運作,保障公共安全與環境保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8-02・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前段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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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得採行之其他先進國家標準,其先進國家指下列國家或區域性組織: 一、美國、英國、德國、日本。 二、歐盟。 三、附表所列組織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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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天然氣事業依前條先進國家標準所採購之輸儲設備,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該文件於輸儲設備使用期間內,應妥為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前項輸儲設備之裝置、施工方式、檢測及其他安全事項亦應符合所採先進國家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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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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