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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 第2條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得採行之其他先進國家標準,其先進國家指下列國家或區域性組織: 一、美國、英國、德國、日本。 二、歐盟。 三、附表所列組織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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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