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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 第3條

天然氣事業依前條先進國家標準所採購之輸儲設備,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該文件於輸儲設備使用期間內,應妥為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前項輸儲設備之裝置、施工方式、檢測及其他安全事項亦應符合所採先進國家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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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