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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20條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0條
其他特定漁業或定置漁業捕獲太平洋黑鮪,漁業人或漁船船長應依下列規定通報及使用標籤: 一、捕獲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詳實且正確通報捕撈黑鮪之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 二、於卸魚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當年度太平洋黑鮪標籤,並於卸魚時在魚體適當處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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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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