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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捕獲之太平洋黑鮪,所綁繫標籤從魚體上脫落而無法再繫上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船上尚有標籤可替換時:立即於魚體適當處繫上未使用標籤,同時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該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之編號。 二、船上無標籤可替換時:立即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脫落標籤數量及編號,並於進港後卸魚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出示該脫落標籤,重新申領脫落數量之標籤,將之繫於魚體適當處;未繫上標籤前,不得卸魚。 漁業人所申領之太平洋黑鮪標籤遺失時,應立即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遺失標籤數量及編號,並於進港後卸魚前,向中央主管機關重新申領遺失數量之標籤,將之繫於魚體適當處;未繫上標籤前,不得卸魚。 前項經通報遺失之標籤,事後尋獲仍不得再行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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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