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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捕獲之太平洋黑鮪應即丟棄,並於捕獲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丟棄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 一、未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捕獲。 二、延繩釣漁船捕獲。 三、捕獲之太平洋黑鮪體重未滿三十公斤。 四、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單航次捕獲太平洋黑鮪之數量超過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申領標籤數量,該超過之部分。 五、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公告之停止捕撈日屆至後捕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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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