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35條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銷售太平洋黑鮪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備妥內銷黑鮪證明書及可追溯至漁業人之交易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查驗。 二、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核發外銷黑鮪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