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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4條

太平洋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為鮪延繩釣漁船總漁獲配額、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總漁獲配額之總和,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得視配額使用情形,公告調整分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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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